【23條】議員關注潛逃半年才設限太寬鬆,政府稱會重新考慮

《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》立法會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繼續審議工作,會上
討論「指明有關潛逃者」條文。《條例草案》規定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,其中一項條件
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。
多名議員質疑時限的必要性,指過往有許多潛逃者離港後「唱衰香港」,認為無必要「綁住
自己」,等滿6個月才指定該人為潛逃者。

*原意讓潛逃人士有機會主動投案*

鄧炳強回應指,會謹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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