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3條】當局擬提修訂,禁制潛逃者措施毋須等發手令半年始生效

《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》立法會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早舉行第15節會
議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,會就針對潛逃者措施的條文作出修改,包括積極考慮在保安局長指
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,刪除「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」一項,又會避免針對潛逃者措施
影響第三方。

*避免第三方受影響*

《條例草案》規定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,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
間已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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