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委會黃碧如:若濫用公屋情節嚴重,建議使用者亦須負刑責

《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》房委會建議修訂《房屋條例》,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。
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,濫用公屋的「商業行為」定義難以女一概而論,但
個人認為,一些非常嚴重的濫用公屋行為,如將單位用作明顯的牟利用途,使用者亦要負上一定
刑責,增加阻嚇性。

房委會建議修訂《房屋條例》,分為4大方面,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,違者建
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。黃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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